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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财政资金建设...
发布日期:2018-06-05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文电科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政规〔2018〕4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鹤岗市财政资金建设项目
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4日
鹤岗市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评审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岗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管理活动。
第三条 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评审(以下简称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财政资金投资管理的要求,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进行审查的管理活动,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投资评审工作。投资评审工作由投资评审中心独立完成,如遇力量受限或者特殊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可委托经公开招标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委托评审所发生费用经财政预算安排,由财政部门支付,不得向建设项目单位收取。
第五条 投资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和科学高效的原则,坚持预算控制决算,按照先评审、后预算、再结算、最终决算的程序执行,切实维护国家、部门、项目单位、建设单位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 投资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确定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投资评审审定的财政资金建设项目结论审核确认后,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对于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投资评审的,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情况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投资评审的范围:凡是使用下列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须进行投资评审。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财政专户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政府性融资(含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七)需要进行核查、测算、评估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九条 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工程预(概)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等审核。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情况审核。
(三)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四)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五)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项目予以复查和确认。
(六)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需评审内容。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中不需安装的设备、设施及器材等的采购费用不列入投资评审内容。
第十一条 执行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在编制预算时,按规定需要评审的项目,应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并按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根据实际需要先评审后招标的政府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预算评审结论作为工程投标的最高限价。
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如果在工程建设中发生超出原施工设计范围并且工程造价超出中标价10%的,需要重新进行项目审批。增加的项目应履行政府采购招标手续,没履行招标手续的,工程竣工后将不予工程结算。
在竣工结算时,凡超出中标价的建设项目应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的主要程序:
(一)财政部门确定投资评审项目后,向投资评审中心下达《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审批单》,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
(二)投资评审中心接到评审任务后,一次性告知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的工程预算资料并明确具体要求。
(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共同准备和提供施工(竣工)图纸、项目预(结)算书、施工组织设计及措施方案或施工合同、工程量计算书和图形算量文件、竣工验收报告,以及与投资评审相关的影像资料等其它资料。
(四)投资评审中心收到送审资料后,对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受理评审项目。
(五)投资评审中心制定评审方案,明确评审负责人和专业评审人员,通过现场踏查、工程量审核、项目组价审核、材料价格审核、工程取费审核等评审程序实施评审。
(六)在评审过程中如遇评审障碍而导致评审不能继续进行,需要核实或取证时,评审中心必须及时告知建设单位补充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相关资料,以消除评审障碍。
(七)投资评审中心通过对项目内容实施评审并进行稽核,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并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结论,同时告知项目主管部门,签署反馈意见。
(八)投资评审中心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组织必要的核对后,出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报告。
(九)评审资料归档。
第十三条 投资评审要求:
(一)投资评审实行限时办结制。收到被评审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备的项目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原则上建设项目工程单项评审在5-10个工作日完成,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或预算评审在10-15个工作日完成,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或决算评审在15-40个工作日完成,特大型及特殊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评审时限。
(二)因消除评审障碍延长的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限。如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消除评审障碍,则该项目按退审处理,告知评审中心通知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并退出评审程序,待评审障碍消除后,重新进入评审程序并重新计算评审时限。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签署《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审批单》,向投资评审中心明确评审任务。
(二)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三)依据投资评审意见和结论安排、调整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或施工合同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中心主要职责:
(一)制定投资评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提高投资评审质量和效率。
(二)依法组织专业人员开展投资评审工作,建立内部复核稽核机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编制完善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根据工作实际和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评审工作时限。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整理、存档和保管工作,确保评审资料完整。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投资评审中心开展工作。
(二)按照要求和规定时限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投资评审结论意见中涉及本单位的内容,签署意见。
(四)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投资评审报告执行和整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依法依规组织编制本单位承担的建设项目预算,按照要求和规定时限提供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所需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实效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中涉及需要核实和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拖延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投资评审结论签署意见,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
(四)按照投资评审报告执行和整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投资评审中心做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经确认后由财政部门责令重新评审。对投资评审中心或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投资评审结论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拖延或拒绝提供投资评审资料、确认评审结论,影响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的,由监督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完善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县(区)开展投资评审工作可依照本办法执行。市财政部门对县(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军分区。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印发